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宏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669.00元。******
审判长:武传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