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陆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陆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陆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陆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84545元(其中本金244814元,案件受理费4550元,迟延履行金31074元,执行费410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826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江平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