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875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剑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观文,浙江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6日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男,198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河桥区。
被告:江西和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巢经济技术开发区玉茗大道南段延伸(文府鑫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6779884602。
法定代表人:陆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晖,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和能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庆波
人民陪审员 李 俊
人民陪审员 范翊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