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08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孙军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海江、吴臻,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建梅。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