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虞章商初字第141号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诉被告***、***、浙江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军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