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3880号
原告: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纸盐河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3309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工人村71号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39463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由原告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