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25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纸盐河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47493309B。
法定代表人:赵晓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民,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银杏路2号1栋1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3952203Y。
法定代表人:方传秀,具体职务不祥。
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渝0243民初4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向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23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7.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963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彭水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工程款,本院已依法予以扣留(冻结)。因工程正在进行审计结算,故该工程款暂时无法提取。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其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依法应暂缓执行。
本案未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源弱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39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7.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9639元。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相关工程款项依法予以扣留,因工程款正在结算,故暂不具备提取支付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43执254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或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王 稀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