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职务: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师×。
上诉人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一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是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已对本案作了调解处理。
本院认为,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812元,减半收取12906元,由上诉人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红珍
审判员 王晓瑜
审判员 张晓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雷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