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5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店子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湖北同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0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408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58元。执行费***12元。本院2018年2月24日立案执行,2018年2月2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8年3月2日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5月24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2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文忠
审判员郝同友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苏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