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山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海山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二初字第106号
原告:***。
被告:深圳市海山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彭征科诉被告深圳市海山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山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征科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其余人民币75元本院退回原告彭征科。
审判员*柳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