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21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339.45元,执行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4339.45元交至法院账户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2019)鲁112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规定,通知如下:
***与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