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民初22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丁咏梅,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告:***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599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丁咏梅、***、***晶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程丛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