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9民初2078号
原告:***,男,195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唐山万事达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国,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冬冬,河北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67年11月26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唐山万事达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印贺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