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庆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庆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冀0681执1454号

河北庆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尚建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3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8)冀06民终3603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建国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2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尚建国支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268840元。

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173元、鉴定费325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4028.94元。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