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121民初2673号
原告: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东风街二委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年龄不详,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原告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