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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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183民初4681号
原告: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站前大街246号。
法定代表人:袁清山,职务董事长。
被告: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嫩江大酒店东侧乐水园西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小乐,职务经理。
被告:何小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嫩江大酒店东侧乐水园西门市。
被告:***,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市新建街法院家属楼南门市。
原告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嫩江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何小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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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1元(已减半收取),由黑龙江省嫩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文林
审判员  徐德海
审判员  徐长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