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1882号
申请执行人:卢杨,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
被执行人: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后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0112民初2738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卢杨与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自然资源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6,040.82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并转入申请执行人银行账号。除此以外,尚未查得其他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5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萍
审判员 杨 琼
审判员 由力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万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