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7362号
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405002-4,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玲,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文。
被告:**,女,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鹿海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