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2834号
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40500240。
法定代表人:刘后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嘉虬,江西坚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兵,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上海斯图华纳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兰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邓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