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终1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64号3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12层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原审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梅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