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执76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波,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d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周平荣,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方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古得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115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履行本案义务并申报财产,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对被执行人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应依法中止。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1.64元,已作为本案执行费发放。经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新疆华凌农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35%股权均流拍。此外,本院至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调查,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光游购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执7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曜

审 判 员  张国军

审 判 员  陈晓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郑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