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洪洞陆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4民初2167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洪洞陆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洪洞县左木乡霍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洪洞陆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