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重庆北碚燕鑫工贸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9民初9450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碚燕鑫工贸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柏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1837F。
法定代表人:沈燕,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北碚燕鑫工贸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