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1民初147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1408201110740645。
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住所地:丰城市上塘镇迎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96052609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834742630。
法定代表人:熊腊元,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丰城物资供应分公司、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岚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