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魏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22民初1286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魏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岔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486877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魏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