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2民初8370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8201210878338。
被告: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红果街道中沙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56644071H。
法定代表人:范仲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中沙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704150Q。
负责人:范斌,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紫森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盘州市仲恒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