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02民初12461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55146790XM。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升,系山西明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孟家湾乡马大滩马场村结合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3327534K。
法定代表人:雷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陕西陕煤曹家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胡 援
人民陪审员 周小平
二○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 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