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

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821民初1672号
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文洲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克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嘉川镇小松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四川方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旺苍县四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山西渝煤科安运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