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民终10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栗树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839248。
法定代表人:李文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代欢,云南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培永,云南兰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肖**,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庆县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云鹤镇兴鹤路**白衣寺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22189023570。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贵全,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庆县龙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展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代勇
审判员 苏春平
审判员 沈春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琴
书记员马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