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171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半岛明珠****楼**商**。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院**1-903/div>
法定代表人:郎玉莲。
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豫03民终494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到庭接受询问且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无证劵、股票等可供执行财产,共计通过了三次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一辆豫C×××**小型汽车,现已被我院查封,因车辆无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1.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卡信息。有一辆豫C×××**小型汽车。现已被我院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2.2019年9月2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卡信息。有一辆豫C×××**小型汽车。现已被我院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3.2019年10月28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财产查询,财产情况为: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卡信息。有一辆豫C×××**小型汽车。现已被我院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4.2019年8月8我院通过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0月10日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所在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也找不到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
四、因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2019年7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0月1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将法人郎玉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决定书通过邮寄送达被执行人。
3.2019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盘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郎玉莲办理拘留手续,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实际采取拘留措施,现报公安机关网上临控布控,发现被执行人行踪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5日我院电子送达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约谈。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49217.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7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谷相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