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391执37号
执行申请人: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杨林,男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闫勋德,男,1955年7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依据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9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惠特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林、闫勋德、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
现通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