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7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珠峰路与龙盛路交汇处西北角、小山前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103550。
法定代表人:马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晋,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20779J。
法定代表人:刘恒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建兴,男,193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赵夫兰,女,1944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某1,女,201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8年5月1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某2,男,2005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6年8月19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鲁1302财保17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建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100.07元);冻结了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58的银行存款(应冻结130万元,已冻结1133.07元)。2020年4月23日,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2008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对刘建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71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案对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91×××58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