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财保1002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20779J。

法定代表人:刘恒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同,山东正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大阳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9732044E。

法定代表人:贾丙余,经理。

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邦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元邦公司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易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2018年7月27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元邦公司的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本院于同年7月30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同年8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易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账户为16×××92、16×××01C910000689、702709083、16×××81内存款(应冻结350万元,分别已冻结18822.34元、2306.59元、52679.18元、2085697.03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帐户为16×××67内存款(应冻结1340495.00元,已冻结115296.23元),冻结期限一年。2019年7月16日,申请人元邦公司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于次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0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同年7月21日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易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账户为16×××81内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因该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已足额,故本院对其余账户不再采取保全措施。2020年6月23日,申请人元邦公司以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为由,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本院于同年6月29日作出(2018)鲁1302财保100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同年7月2日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北易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账户为16×××81内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6月22日,申请人元邦公司以该仲裁案件实际审理未结束,查封期限于7月1日到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易车业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营业部账户为16×××81内存款35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