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748号之一

申请人: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工业园(珠峰路与龙盛路交汇处西北角、小山前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851103550。

法定代表人:马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怀晋,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坛路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7820779J。

法定代表人:刘恒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3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赵夫兰,女,1944年6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申请人:刘某1,女,201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8年5月1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刘某2,男,2005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6年8月19日生,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赵夫兰、刘某1、刘某2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邦金属材料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赵夫兰、刘某1、刘某2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