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民终1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通县良教乡下治泉村(宁张公路4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解放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青01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与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64元,减半收取102.82元,由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102.82元退回青海绿博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措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