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6048号之一
原告熙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石环路****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BXU69。
法定代表人袁俨。
委托代理人周园,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欢,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兰亭熙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688824808H。
法定代表人袁斌。
原告熙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炬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熙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140元,合计3,165元,由原告熙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12,298元,本院予以退还9,133元。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嘉琦(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