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执恢23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传媒中心**,组织机构代码69927708-8。
法定代表人:韦济兴,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0855327-X。
法定代表人:蒋廷胜,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515926.44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其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该公司大门紧闭,无人办公。
5、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向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提取了被执行人的工程款156340.03元,并支付给申请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515926.44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156340.03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9执恢23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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