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财保127号
申请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7X5。
法定代表人:廖维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鲜好平、鲜露宇,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腾飞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71277E。
法定代表人:史留保,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与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0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70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700.73元,并进行了三次续冻结。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于2022年07月0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6700.7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文均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升祥
书 记 员 王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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