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177号
原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炎林,重庆睿诚(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洪福,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第三人:张承凯,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重庆市武隆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5002327116463856。
法定代表人:任丽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军,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7X5。
法定代表人:廖维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庆市武隆区分公司,黄洪福,张承凯,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朝  宾
人民陪审员    雷建英
人民陪审员    徐自权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何开亮
书记员胡陶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