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某某、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247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杨,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芬,贵州信仲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中峰乡北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35744001。
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超,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7X5。
法定代表人:廖维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文圣,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涪陵区。
被告:李勇,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王文圣、李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猛,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城乡统筹改革实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MA6DKJ633D。
法定代表人:莫礼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隆,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晨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王文圣、李勇、贵州汇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蕾
人民陪审员  岑义青
人民陪审员  宋洪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罗 洪
法官 助理  罗真美
书 记 员  刘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