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6民初147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治园,贵州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7X5。
法定代表人:廖维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树才
人民陪审员  吴文云
人民陪审员  宋洪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再元
书 记 员  谭文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