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

***、**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2执异16号
案外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855319-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涪陵第二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二建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7年2月1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我以涪陵二建司的名义中标《独山县看守所建设项目》、《独山县拘留所建设项目》、《独山县百泉镇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并签订《工程挂靠承包协议书》,我就该工程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投资、独立经营管理,承担工程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以及合同纠纷产生的经济支付和赔偿等一切经济责任。合同签订后,我便组织人员和机械进场施工,在工程施工中急需支付民工工资和材料款,请求解除对涪陵二建司承建的独山县看守所建设项目和独山县2015百泉镇公共租赁房项目1号楼的应收工程款258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2015年7月16日,涪陵二建司与***签订工程挂靠承包协议书约定,***以涪陵二建司名义中标的《独山县看守所建设项目》、《独山县拘留所建设项目》、《独山县百泉镇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与涪陵二建司形成挂靠承包关系。***作为项目管理责任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投资,涪陵二建司不参与工程内部管理,亦不承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承担该工程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赔偿以及合同纠纷产生的经济和赔偿等责任。2017年1月5日,本院向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涪陵二建司承建的独山县看守所建设项目和独山县2015年百泉镇公共租赁房项目1号楼的应收工程款258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工程挂靠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执行的是涪陵二建司在独山县恒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虽然***作为项目挂靠人与涪陵二建司签订工程挂靠承包协议书,但系另一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院执行涪陵二建司的工程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殷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