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执13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祺善坊********。
法定代表人:石家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鹏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俊,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的(2017)鄂9004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被告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向原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57131.83元并支付利息。因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44680.83元,但未能足额冻结。且案外人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起异议之诉。本院通过传统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被执行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9004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彭彩云
审判员 邓利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执行员 王 晟
书记员 朱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