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191号
原告: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湖镇环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林,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和,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祺善坊1栋1、2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石正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旗,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乐,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恒迪建材市场24号楼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紫菘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仙桃市宏成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向 涛
审判员 许文斗
审判员 龚 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