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6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风华天城祺善坊1栋1、2单元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石正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圆,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审被告:石正环,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邓院方。
上诉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正环、原审被告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10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达成和解,上诉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6元,减半收取为3763元,由湖北宏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丹丹
审判员  叶 欣
审判员  骆朝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