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蜀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申5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1号娇子大厦1-4层B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成都蜀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7楼9号。
法定代表人寇臣,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空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蜀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空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钟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