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7077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槐树街1号娇子大厦1-4层B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新空间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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