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0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岳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岳阳。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姜某某,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姜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勇
审判员付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