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执2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中路龙豪延财富中心12楼。
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葛某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枫桥湖路。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某某、葛某某、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602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10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玉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姜某某、葛某某、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1月23日及2019年3月1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控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共计约1147030元。被执行人姜某某名下有奥德赛牌(湘F189**)小轿车一辆,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证券等财产。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并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购买保险。2019年4月16日向岳阳市岳城社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将对被执行人姜某某、葛某某及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0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21860元,已执行到位1147030元,尚有187483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周石保
代理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汤 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