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2139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02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55300元,违约金135530元,律师费2500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连带责任;由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迟延利息60216元(自2021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止);由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8442元及执行费17742元,以上款项合计161223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岳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1223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国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宇琼